引言:什麼是「危險駕駛」?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為《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37 條所訂明的核心刑事罪行,並非單純的違例事項,而是一項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旦定罪,被告人除面臨監禁及罰款外,更會被強制取消駕駛資格、扣 10 分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對個人、家庭及職業均構成深遠影響。本文由本所刑事辯護團隊以 2026 年最新法律狀況撰寫,剖析罪行元素、與不小心駕駛及加重罪行的分別、檢控程序、常見抗辯方向,以及量刑與取消駕駛資格框架。
法律條文:《道路交通條例》第 37 條
《道路交通條例》第 37(1) 條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第 37(4) 條進一步界定「危險駕駛」的客觀標準:
「就本條而言,如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合理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以該方式駕駛該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該人即屬危險駕駛汽車。」
第 37(5) 條另設「車輛本身狀況」分支;第 37(6) 條界定「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人身傷害,或對任何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風險。
罪行元素:控方須證明的事項
要將被告人定罪,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以下三項元素:
1. 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標準
「遠低於」(far below)是門檻所在。輕微疏忽、一時走神,或單純違反交通燈號,未必達到此門檻——該等情況一般屬第 38 條「不小心駕駛」。法庭會綜合考慮車速、路面情況、能見度、車流、駕駛者反應時間、有否同時進行其他活動(如使用手機)等因素,整體評估駕駛行為與理想標準之間的差距。
2. 對合格而謹慎駕駛者而言,該危險屬「顯然易見」
這是純客觀的測試。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本人是否意識到危險,而是審視一個假想的、具備平均技術與謹慎程度的駕駛者,在當時當地條件下,是否會立即察覺該駕駛方式具有實質風險。被告人個人經驗、駕駛年資、心情、是否疲倦均不會降低此標準。
3. 行為發生於「道路」上
根據第 374 章釋義部分,「道路」泛指任何公眾可進出的道路,不限於政府公路。私人屋苑通道、商場停車場通往街道之車道,只要公眾事實上可以使用,亦屬條例所指的道路,同樣可被檢控。
「危險」的法律定義:純客觀測試
過往香港法例曾使用「魯莽駕駛」(reckless driving)一詞,涉及駕駛者主觀心態的考慮。但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立法會以「危險駕駛」取代「魯莽駕駛」,明確採用純客觀測試。即使被告人辯稱「不知道有危險」、「以為安全」,亦無法構成抗辯——關鍵在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是否會在當時情境下認為該行為顯然有危險。
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與已廢除的魯莽駕駛比較
| 項目 | 危險駕駛(s.37) | 不小心駕駛(s.38) | 魯莽駕駛(已廢除) |
|---|---|---|---|
| 法律條文 | 第 374 章第 37 條 | 第 374 章第 38 條 | 2000 年 7 月起廢除,由危險駕駛取代 |
| 標準 | 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水平,且危險顯然易見 | 沒有合理及謹慎,或未有合理顧及他人 | 主觀魯莽(明知有危險或漠視風險) |
| 測試性質 | 純客觀 | 純客觀 | 主觀 |
| 最高刑罰 | 罰款 $25,000,循公訴監禁 3 年;簡易程序 2 年;強制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 6 個月(首次定罪) | 罰款 $5,000,監禁 6 個月,可被取消駕駛資格 | 歷史條文,已不適用 |
| 扣分 | 10 分 | 5 分 | — |
| 駕駛改進課程 | 強制 | 視乎判決 | — |
有關兩者區分的詳細分析,可參閱本所另一篇文章《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的區別:法律定義與後果解析》。
加重罪行:致嚴重傷害(s.36A)與致死(s.36)
第 36A 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若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控罪將升格為第 36A 條。最高刑罰為循公訴監禁 7 年;首次定罪須強制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 2 年,第二次或之後不少於 5 年。「嚴重傷害」一般指骨折、永久毀容、內傷、器官嚴重損傷等。
第 36 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若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控罪將升格為第 36 條,最高刑罰為循公訴監禁 10 年;首次定罪須強制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 5 年,第二次或之後不少於 10 年或終身。此罪行於香港刑事制度中屬嚴重刑事罪行,往往以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有關致死案件之法律與量刑詳情,請參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香港法律與判刑詳解》。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會於 2021 年通過《2021 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大幅調高 s.36 及 s.36A 之最高刑期及取消駕駛資格年期,並引入強制取消駕駛資格之最低門檻,反映社會對嚴重危險駕駛行為「零容忍」之態度。
常見構成危險駕駛的情境
- 街頭飆車或競駛:兩車或以上於公路上互相超車、追逐,明顯超越合法車速。
- 闖紅燈兼超速:強行衝過已轉紅之燈號,並以高速通過交叉路口。
- 嚴重超速:於市區道路以遠超限速(例如限速 50 公里以時速 100 公里以上)行駛。
- 連續切線:於繁忙交通中急速、頻繁地穿插切線,並無打燈警示。
- 使用手機致險情:駕駛時長時間注視手機螢幕,導致差點碰撞行人或他車。
- 路怒行為:刻意逼車、突然煞停、抛物,或以車輛恐嚇其他駕駛者。
- 明知車輛機械故障仍駕駛:例如剎車系統失靈、輪胎嚴重磨損仍上路。
-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即使未達酒精濃度超標的法定門檻,若駕駛表現明顯失常,仍可被控危險駕駛。酒精測試超標另構成獨立罪行。
須留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視乎駕駛行為本身,而非有否實際發生意外。即使無人受傷或財物受損,警方仍可基於 CCTV、行車紀錄儀、警車 dashcam 或證人陳述提出檢控。
警方檢控程序與證據收集
危險駕駛案件之警方檢控流程一般如下:
- 現場處理:交通警員或交通意外調查組到場錄取口供、量度剎車痕、檢視車輛及拍攝現場。
- 證據收集:包括交通閉路電視(TSCCTV)、車輛行車紀錄儀(dashcam)、警車隨身或車載攝錄機、目擊證人口供、被告人之警誡供詞等。
- 專家報告:嚴重案件常涉及法證車輛專家進行重組分析(accident reconstruction),以推算車速、煞停距離及碰撞角度。
- 提堂與審訊:一般於裁判法院首次提堂;s.37 屬「兩可」罪行,控方可選擇簡易或公訴程序;s.36 及 s.36A 通常移交區域法院。
被警方邀請錄取會面紀錄時,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並有權於會面前諮詢律師。任何陳述均可能於日後審訊中引用,應審慎處理。
抗辯方向
每宗案件案情不同,常見抗辯方向包括:
- 標準未達「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駁回控方對駕駛行為嚴重程度的描述,主張案情更符合不小心駕駛之較輕罪行。
- 突發緊急情況:例如為避免碰撞行人或突然衝出之動物而作出非常規動作,可主張行為於當時情況下屬合理。
- 其他駕駛者過錯:意外實由第三方違規或魯莽行為所致,被告人之反應屬合理回應。
- 機械故障:例如剎車系統突然失靈、輪胎爆裂,且被告人對該故障並無實際或推定知悉。
- 自動行為(automatism):因突發醫療狀況(如癲癇發作、突發昏厥)導致對車輛失去控制,且事前並無預警。
- 身份識別爭議:質疑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人為實際駕駛者,尤其在無 dashcam、無證人指認、或多人共用車輛的情況下。
- 證據程序問題:質疑警方搜證程序、樣本完整性、CCTV 證物連續性、會面紀錄是否在自願情況下作出等。
量刑簡介
第 37 條危險駕駛之量刑取決於多項加重及減輕因素,包括車速、行為持續時間、是否涉及碰撞、傷亡程度、被告人是否有相關前科、認罪時機,以及社區、感化或精神科報告之內容。法庭會參考過往案例釐定量刑起點,再就個別因素加減。
就更詳細的量刑指引、過往案例分析及如何爭取較輕刑罰,請參閱本所專文《危險駕駛判刑:香港法律量刑指引與案例分析》。
取消駕駛資格與駕駛改進課程
除監禁及罰款外,第 37 條定罪會帶來以下強制附加後果:
- 強制取消駕駛資格:首次定罪不少於 6 個月,第二次或之後不少於 2 年。法庭可基於案情判處更長年期,並無上限。
- 扣分:違例扣分 10 分,將被即時記入駕駛紀錄。
- 強制駕駛改進課程:被取消駕駛資格者,必須於恢復駕駛前修畢由運輸署認可之駕駛改進課程,並通過考核。
請留意,最低取消駕駛資格年期屬「強制最低」,法庭並無酌情權低於此年期,除非被告人能證明存在「特殊理由」(special reasons),此屬極高門檻並少有成功案例。
對職業司機的影響
對的士、小巴、貨車及巴士司機等以駕駛維生的人士而言,危險駕駛定罪意味著至少 6 個月內無法工作,並可能因刑事紀錄影響續牌、保險或受聘機會。被檢控的職業司機應極早諮詢律師,考慮爭取改控不小心駕駛、減低取消駕駛資格年期,並呈交詳細的職業影響報告。
真實案例(說明性)
以下為說明性案例,僅供參考,個別案件結果視乎證據與案情:
- 司機於繁忙時段於市區道路以時速 110 公里行駛(限速 50 公里),並連續切線超車。經 dashcam 證據顯示時段達數分鐘,最終被裁定 s.37 罪成,判監 6 至 9 個月,取消駕駛資格 12 個月。
- 司機於私家屋苑通道(公眾可進出)以高速倒車並撞傷一名行人,控以 s.36A。法庭考慮認罪、賠償及悔意,判監 14 個月,取消駕駛資格 3 年。
- 貨車司機因疲勞駕駛偏離行車線,撞及對頭電單車致死,控以 s.36。法庭裁定罪成,量刑起點 4 年半,因認罪減至 3 年,取消駕駛資格 6 年。
被檢控後應採取的步驟
- 盡早諮詢律師:在錄取會面或保釋期間,律師可協助評估案情、釐定抗辯方向。
- 保留證據:保留行車紀錄儀片段、手機通訊紀錄、事發前後的位置紀錄等。
- 避免於社交媒體發表案件意見:任何公開言論可能於審訊中被引用。
- 準備醫療或精神科報告(如適用):就突發醫療狀況或心理狀況進行專業評估。
- 準備求情材料:包括家庭背景、工作紀錄、義工服務、品格證人陳述書等。
常見問題
| 問:沒有發生任何意外,可否被控危險駕駛? |
| 答:可以。危險駕駛之核心在於駕駛方式本身,而非是否實際造成損害。警方憑 CCTV、行車紀錄儀或證人陳述,即使在無碰撞情況下,亦可提出檢控。 |
| 問: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有何分別? |
| 答:兩者均屬客觀標準,但門檻不同。不小心駕駛要求駕駛者「沒有合理及謹慎」;危險駕駛則要求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水平,並對該駕駛者而言危險顯然易見。後者刑罰遠較前者嚴重。 |
| 問:首次危險駕駛定罪會否即時坐監? |
| 答:並非必然。法庭可根據案情判處罰款、社會服務令、緩刑或實時監禁。但無論刑罰種類,強制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 6 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 問:可否申請豁免強制最低取消駕駛資格年期? |
| 答:除非被告人能證明存在「特殊理由」(special reasons),否則法庭無酌情權低於最低年期。「職業需要」、「家庭生計」等一般不被視為特殊理由。特殊理由須與駕駛行為本身有關(例如為送病危親人就醫之合理緊急情況),且舉證責任在被告人。 |
| 問:在私家路或屋苑通道,會否被檢控危險駕駛? |
| 答:會。只要該道路為公眾可實際進出(即使屬私人土地),即屬條例所指的「道路」。許多商場停車場通道、屋苑出入車道均符合此定義。 |
| 問:警方未來會否將控罪改為不小心駕駛? |
| 答:可以。經律師與律政司洽商,若證據未足以支持危險駕駛之高門檻,控方有酌情權改控較輕之不小心駕駛。此屬常見抗辯策略之一,並可大幅減輕被告人之刑罰及取消駕駛資格年期。 |
| 問:若我同時被控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會怎樣處理? |
| 答:兩項控罪可同時提出。若兩罪均成立,法庭可分別判刑,但會考慮整體性原則避免重複處罰。如酒精濃度超標屬危險駕駛之加重因素,部分情況下法庭可將兩罪整體考慮。 |
| 問:定罪後刑事紀錄會否影響將來出入境或續牌? |
| 答:會。危險駕駛屬刑事罪行,定罪會留有刑事紀錄,並於申請部份國家簽證、職業註冊(如保安、的士、教師、醫護等)時須申報。詳情視乎個別國家或專業團體之要求。 |
免責聲明
本文章由本所刑事辯護律師團隊於 2026 年撰寫,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之委託關係。任何危險駕駛或相關交通刑事案件之處理,均涉及具體案情、證據及法律分析,讀者切勿單憑本文作出決定。如閣下或家人正面對警方調查或刑事檢控,請即聯絡本所合資格之執業律師,獲取個別化、保密的法律意見。本所為香港註冊執業律師事務所,專注刑事辯護、交通刑事案件、商業犯罪及上訴案件,並可提供 24 小時緊急法律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