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恐嚇|《刑事罪行條例》第 24 條:定義、刑罰、抗辯與應對全攻略(2026)

香港的「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是一項屬於《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24 條規管的嚴重罪行。一句脫口而出的「我要殺咗你」、一則 WhatsApp 中的死亡威脅、一封揚言要公開私隱的電郵,都有機會構成此罪。許多市民誤以為只有實際施加暴力才屬犯法,但事實上,只要威脅本身在客觀上具有使對方驚恐的能力,並且行為人有相關意圖,已足以構成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 5 年。本文由執業刑事律師團隊撰寫,全面解析刑事恐嚇的法律元素、量刑指引、抗辯方向,並列出受害人與被指控者應採取的即時應對步驟。

一、什麼是刑事恐嚇?《刑事罪行條例》第 24 條全文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24 條為刑事恐嚇罪的法律基礎。條文原文如下:

第 200 章 第 24 條 刑事恐嚇

任何人威脅另一人 ——

(a) 會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

(b) 會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5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2 年。

由條文可見,刑事恐嚇罪的成立並不要求被告實際執行威脅,亦不要求受害人最終受到實質傷害。法律重視的是「威脅 + 意圖」的組合。

二、刑事恐嚇罪的法定元素

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以下四項元素:

1. 威脅的內容(針對人身、名譽或財產)

威脅必須涉及對下列任一項目的損害:

  • 人身:傷害身體、性命、人身自由,包括威脅毆打、殺害、綁架、強姦等。
  • 名譽:揭發或捏造對受害人不利的事項,例如威脅公開緋聞、不雅照片、刑事紀錄、性取向、健康狀況等。
  • 財產:損壞、燒毀或佔有他人財物,例如威脅縱火、砸毀汽車、破壞商鋪等。
  • 死者的名譽或遺產:威脅公開死者的不利資料或破壞遺產,亦屬本罪範圍。
  • 違法作為:威脅作出任何違法行為(不一定限於上述三類)。

威脅的對象可以是受威脅者本人,亦可以是第三者(例如威脅傷害其家人、伴侶、子女)。

2. 表達方式(任何形式)

法律對「威脅」的表達方式沒有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 口頭言語(當面、電話、語音訊息);
  • 書面文字(書信、電郵、WhatsApp、Telegram、Signal、SMS);
  • 社交媒體貼文、私訊、留言、評論;
  • 身體動作(揮拳、亮刀、虛擬開槍手勢);
  • 圖像、表情符號、影片、合成圖(包括 deepfake);
  • 通過第三者轉達訊息。

3. 意圖(三選其一)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作出威脅時具備以下其中一種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他人受驚;
  • (ii) 使受威脅者作出其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事(例如逼對方撤訴、簽合約、交出物品);
  • (iii) 使受威脅者不作出其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事(例如阻止對方報警、出庭作證、上訴)。

意圖屬主觀元素,但法庭可從威脅的措辭、場合、雙方關係、被告事前後行為等客觀證據推斷。

4. 接收者一方的合理感受(客觀標準)

法庭採用客觀標準,即一般合理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否覺得該威脅具有現實意義及執行可能。同樣一句「我殺咗你」在朋友嬉鬧中與在持刀對峙中性質截然不同。

三、「威脅」在法律上的定義

普通法案例確立,威脅須具備兩項特徵:

  1. 具備執行的能力或表面可信性:被告須有能力執行,或令合理人相信他有能力執行。空洞或荒謬的言論一般不構成威脅。
  2. 能夠影響接收者的心理狀態:須足以使一般合理人感到驚恐,而非僅屬粗魯或情緒宣洩。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是否真的感到害怕並非構成本罪的必要元素。只要威脅本身客觀上能使一般人受驚,且被告有相關意圖,罪行仍可成立。

四、常見的刑事恐嚇情境

1. 死亡威脅

包括「我要殺咗你全家」等。在持械或事先策劃情況下屬最嚴重情節,判刑一般介乎 12 個月至 3 年。

2. 業務及商業恐嚇

競爭對手或合作伙伴間的恐嚇,例如「不退錢就搞死你公司」。若涉及索取金錢或財產利益,可能升級為勒索罪(Cap. 210 s.23),最高刑罰達 14 年。

3. 家庭及感情糾紛

分手、離婚、撫養權爭議中常見「我要搶埋個仔走」等威脅。此類案件可同時涉及《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Cap. 189)下的禁制令申請。

4. 網絡及社交媒體恐嚇

於 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討論區等發出威脅。即使使用匿名帳號,警方可透過 IP 追蹤、平台合作及司法協助識別發訊人。

5. 跟蹤式威脅

持續尾隨、出沒於受害人住所或公司、聲稱「我知你住邊」配合言語威脅,往往同時觸犯刑事恐嚇及相關罪行。

6. 起底相關威脅

威脅公開個人資料以強迫對方就範,可同時觸犯刑事恐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Cap. 486)第 64 條的起底罪,最高罰款 100 萬港元加監禁 5 年。

7. 債務糾紛

追數公司或債主威脅「不還錢就斬你」、「燒你屋」等。若同時索取金錢,極可能升級為勒索罪。

五、刑事恐嚇 vs 相關罪行比較

罪名 條例 條文 主要元素 最高刑罰
刑事恐嚇 第 200 章 s.24 威脅 + 意圖(使受驚 / 強迫 / 阻礙) 監禁 5 年
勒索 第 210 章 s.23 不當威脅 + 意圖索取金錢/利益 監禁 14 年
普通襲擊 第 212 章 s.40 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施加暴力 監禁 1 年
起底(披露個人資料) 第 486 章 s.64 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 + 意圖造成傷害 罰款 100 萬 + 監禁 5 年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第 245 章 s.17B 於公眾地方喧嘩鬧事、辱罵 罰款 5,000 + 監禁 6 個月

關鍵分辨點:若威脅伴隨索取金錢或利益,控罪極可能升格為勒索(Cap. 210 s.23),最高刑期由 5 年大幅躍升至 14 年。

六、量刑指引

香港法院並無就刑事恐嚇罪頒佈統一量刑指引,但累積案例中可歸納以下範圍:

  • 一般情節(單次口頭威脅、無武器、無持續行為):3 至 12 個月監禁,部分情況可判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
  • 嚴重情節(持續威脅、涉及武器、有組織、權力差距、針對證人或執法人員):12 個月至 3 年監禁。
  • 極嚴重情節(涉及死亡威脅、多名受害人、串謀、跨境):可達 3 至 5 年上限。

加重判刑因素

加重因素 說明
使用或展示武器 持刀、槍、棍棒或其他攻擊性物品
威脅性質嚴重 死亡威脅、性侵威脅、針對兒童或長者
持續性 / 多次行為 長時間、反覆騷擾、跟蹤
有組織犯罪元素 幫派、追數集團、串謀
權力或信任關係差距 僱主對僱員、家長對子女、執法人員濫權
針對特定身份 證人、司法人員、家庭暴力受害人
受害人受實質心理創傷 需精神科治療、創傷後壓力症
網絡擴散 公開於社交媒體,造成廣泛恐慌

減刑因素

減刑因素 說明
及早認罪 於首次提堂或合理早期階段認罪,一般可獲三分一減刑
初犯 無相關前科
真誠悔意 主動道歉、賠償、撰寫求情信
受挑釁或情緒激動 受害人有挑釁行為、被告處於極端情緒下
精神健康因素 抑鬱、焦慮、藥物影響(須有醫療報告)
良好背景 穩定職業、家庭責任、社區貢獻
單次孤立事件 非持續性、無預謀
配合警方調查 主動投案、坦白交代

七、刑事恐嚇罪的抗辯方向

1. 否認具備恐嚇意圖

言論可能屬粗言穢語、情緒宣洩或玩笑,並非真正威脅。法庭會審視措辭、場合、雙方關係、事前事後行為等綜合判斷。

2. 威脅缺乏可信性或執行能力

若威脅在客觀上不可能執行,或被告明顯無能力實現,可挑戰罪行成立。

3. 言論自由的有限保護

《基本法》第 27 條及《人權法案》第 16 條保障言論自由,但不包括威脅他人的言論。一旦含有具體傷害內容及執行意圖,言論自由不能作為抗辯。

4. 識別問題(網絡案件)

網絡恐嚇案件中,控方須證明發訊人即被告。可挑戰 IP 證據、共用裝置、帳號被盜用等技術問題。

5. 證據鏈缺陷

包括錄音來源、訊息真偽、第三方轉述準確性、警方錄取口供程序、辨認程序合法性等。

八、示意案例

下列為基於香港裁判法院公開案例改編的示意情境:

  • 商業糾紛——男子向前合伙人發 WhatsApp:「再唔還錢就放火燒你舖頭」。法庭認為威脅明確、被告有執行能力,判處監禁 9 個月。
  • 感情糾紛——女子分手後向前男友發出多條死亡威脅及揚言公開私密照,被裁定刑事恐嚇及《私隱條例》起底罪成,判 14 個月監禁緩刑 2 年。
  • 玩笑抗辯成功——兩同事於茶水間爭執中說「再講就斬你」,事後雙方繼續正常工作。法庭接納屬一時氣話、缺乏恐嚇意圖,獲判無罪。

九、受害人應如何處理?

  1. 立即保留所有證據:截圖、錄音、錄影、原始訊息、寄件人資料、時間戳記、URL。切勿刪除原始訊息。
  2. 停止與恐嚇者所有非必要溝通,避免被引導作出反應或刺激對方。
  3. 盡早報警:撥打 999 或前往就近警署,提供詳盡時序及過往糾紛背景。
  4. 申請緊急保護:若涉及家庭成員或同居關係,可申請《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Cap. 189)下的禁制令。
  5. 考慮民事追究:可同時就誹謗、騷擾、私隱侵權提出民事訴訟。
  6. 諮詢律師,尤其涉及商業、家庭或長期跟蹤等複雜案件。

十、被指控時的即時應對

  1. 立即停止與控訴方所有聯絡。任何進一步訊息或見面均可能成為新的呈堂證據,甚至構成干擾證人。
  2. 保留所有原始通訊紀錄。客觀紀錄往往是抗辯的關鍵。
  3. 不要對警方發表未經律師同意的陳述。保持緘默權,只提供身份資料。
  4. 立即聯絡刑事辯護律師,尤其於警誡會見、認人手續、首次提堂前。
  5. 申請保釋及理解保釋條件:常見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投訴人聯絡」、「報到 / 交出旅遊證件」。違反可導致即時還押。
  6. 準備求情材料:僱主推薦信、心理評估、家庭背景、和解嘗試證據。

十一、律師建議

刑事恐嚇看似簡單,實際在元素證明、意圖推斷、量刑彈性、與其他罪行重疊等方面都極具策略性。被告於警誡及錄取口供階段的任何陳述,往往直接影響最終判決。受害人方則應在報案前先做好證據保存,避免事後因證據不足而導致案件無法跟進。無論是受害人或被指控者,最理想做法是於事件發生後 24 小時內聯絡刑事律師,取得針對個案的具體建議。

常見問題(FAQ)

講笑說的「我殺咗你」算刑事恐嚇嗎?

視乎客觀情境。若雙方關係友好、語氣明顯為玩笑、沒有任何配套行為(如亮出武器或事後行動),一般不構成本罪。但若場合嚴肅、雙方有過節、配合武器或追擊行為,即使被告事後辯稱「講笑」,仍可能構成恐嚇。

在網上發出威脅訊息,警方真的能查到我嗎?

可以。警方擁有專門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可透過 IP 紀錄、平台合作(包括海外平台的司法協助請求)、裝置鑑識、通訊往來分析等方式追蹤匿名發訊人。使用 VPN、burner phone 或加密通訊軟件並不能完全保證匿名。

受害人沒有真的感到害怕,被告仍可被定罪嗎?

可以。法律重視的是被告的「意圖」與威脅的「客觀性質」,並非受害人實際心理反應。即使受害人冷靜應對甚至嘲笑威脅,只要威脅本身能使一般合理人受驚,且被告具備相關意圖,罪行仍可成立。

未成年人作出恐嚇行為會如何處理?

10 歲以下兒童在香港不負刑事責任。10 至 13 歲須由控方額外證明被告知悉行為屬「嚴重錯誤」。14 至 17 歲一般循少年法庭處理,較常見判罰為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教導所或勞教中心,極嚴重情況才會判處監禁。

受害人或被告是外國人,案件如何處理?

香港對於發生於本港境內的刑事恐嚇有屬地管轄權,被告或受害人國籍不影響案件處理。被告若持外國護照,保釋條件通常會包括交出旅遊證件。涉及跨境威脅(例如從境外發訊)的案件,可能涉及司法協助及引渡程序,案件較為複雜。

我可以同時提出刑事報案及民事訴訟嗎?

可以。刑事與民事屬獨立程序。受害人可一方面報警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就誹謗、騷擾、精神損害提出民事索償並申請禁制令。兩程序的舉證標準不同(刑事須「毫無合理疑點」,民事為「相對可能性」)。

被告認罪一般可獲多少減刑?

香港終審法院於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確立的階梯式減刑原則:於合理早期階段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案件進展至審訊前認罪可獲四分之一;審訊期間或之後認罪則減刑幅度大幅降低。

若被恐嚇後對方道歉,是否還會被檢控?

會。刑事檢控由律政司決定,不取決於受害人是否原諒。即使受害人撤回投訴,警方仍可繼續調查及檢控。不過,雙方和解、被告真誠道歉並作出賠償,可作為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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