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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虛假陳述完全指南|《刑事罪行條例》《入境條例》《稅務條例》多條例對照、量刑、抗辯(2026)

在香港,「虛假陳述」並非單一罪名,而是橫跨多條條例的一組刑事罪行。同一句虛假說話,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 36 條,亦可能因為對象是入境處、稅務局或房屋署,而分別觸犯《入境條例》第 42 條、《稅務條例》第 80 條或《房屋條例》。最高刑罰由罰款至 14 年監禁不等,差距極大。

本文整合 2026 年仍適用的多條主要條例,逐項拆解罪行元素、量刑考量、加重與減刑因素,並列出常見抗辯方向與典型場景,協助讀者在公屋申報、入境申請、保險索償、民事訴訟等情境下,準確評估自身風險。

什麼是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False Statement)泛指當事人向法庭、政府部門、公營機構或受規管單位,提交一項與事實不符的陳述,而當事人明知該陳述虛假,或罔顧其是否真確。陳述的形式可以是口頭、書面、表格、誓章、聲明書、報稅表,甚至電郵或網上申請;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申報」場景下作出,便有機會構成刑事罪行。

判斷是否構成罪行,並非以「陳述是否被相信」為準,而是看四項核心元素:(一) 是否有作出陳述;(二) 該陳述是否虛假;(三) 當事人是否知悉虛假或罔顧真偽;(四) 該陳述對相關程序是否具「重要性 (materiality)」。即使對方最終沒有採信,亦不會自動脫罪。

香港法律中「虛假陳述」的覆蓋範圍

下表整合最常見的虛假陳述罪行,方便對照不同情境下的適用條例與最高刑罰。實際刑期會視乎金額、欺騙時間長短、是否得逞等因素由法庭酌情。

情境適用條例條文最高刑罰
法庭作假誓言(偽證)《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第 31 條監禁 7 年
向公職人員作虛假/誤導性陳述《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第 36 條監禁 2 年
入境/簽證/逗留申請虛假陳述《入境條例》Cap. 115第 42 條監禁 14 年
稅務虛假申報《稅務條例》Cap. 112第 80 條監禁 3 年 + 罰款
公司事務虛假陳述《公司條例》Cap. 622第 891 條視乎條文,最高監禁 2 年
房屋申請/富戶申報虛報《房屋條例》Cap. 283第 26 條罰款 $50,000 + 監禁 6 個月
民事訴訟狀書/證人陳述書虛假《高等法院規則》O.41A—可被視為藐視法庭或刑事檢控

留意《入境條例》第 42 條的最高刑罰高達 14 年,遠高於其他條例。這反映立法機關對邊境管制的敏感度。即使只是申請續簽、受養人簽證或回港證時填錯,亦可能被視為「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陳述」。

共通罪行元素:陳述、虛假、知悉/罔顧、重要性

儘管適用條例不同,「虛假陳述」類罪行有四項共通要件,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否則被告應被無罪釋放。

一、有作出陳述 (statement)

陳述可以是書面或口頭,可以是直接斷言「我沒有物業」,也可以是有意識的隱瞞(例如表格上應填而未填)。但純粹沉默而沒有任何陳述義務,一般不會構成罪行。

二、陳述屬虛假 (falsity)

「虛假」以客觀事實為準。半真半假、刻意誤導的陳述,例如「我太太沒有香港物業」(但物業以共有形式持有),亦可能屬虛假。歧義性 (ambiguity) 是常見抗辯方向。

三、知悉虛假或罔顧真偽 (mens rea)

多數條文要求被告「明知該陳述虛假」或「不相信其為真實」,部分條文(如《刑事罪行條例》第 36 條)加入「罔顧地」(reckless) 標準。單純粗心、過失通常不足,但「應知而不作合理查證」可能達到罔顧門檻。

四、重要性 (materiality)

陳述必須對相關程序或決定具重要性。例如報稅表上漏報三萬元利息收入,因影響應評稅入息,屬重要;但表格上把入職日期填早一個月,若不影響任何決策,可能不構成重要陳述。

虛假陳述 vs 詐騙 vs 偽證的分別

三者在普羅大眾口中常被混用,但法律意義截然不同。

罪名核心條文關鍵元素最高刑罰
虛假陳述視條例而定(如 Cap. 200 s.36、Cap. 115 s.42)向特定機關作虛假陳述,重點在「陳述本身」2–14 年(視條例)
詐騙《盜竊罪條例》Cap. 210 第 16A 條以欺騙手段誘使對方作為/不作為,並導致他人受損或自己得益監禁 14 年
偽證(作假誓言)《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第 31 條在司法程序中宣誓後作虛假陳述,必須具關鍵性監禁 7 年

簡言之:詐騙必須有「得益/損失」結果;虛假陳述不需要「得逞」便可入罪;偽證則限於宣誓場合。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項罪名,控方有檢控自由裁量權。

量刑指引:因條例而異

不同條例下的量刑落差極大,律師會根據具體控罪建議起點與減幅。

  • 《入境條例》第 42 條(入境虛假陳述):判刑起點通常為即時監禁。涉及偽造婚姻、買賣身份、職員協助等,起點可達 18–30 個月;只是個人續簽輕微失實,起點可能在 4–9 個月。
  • 《刑事罪行條例》第 36 條(向公職人員虛假陳述):輕微個案常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嚴重或多次違反,可判監數月至 1 年。
  • 《房屋條例》(公屋虛報):近年法庭傾向以即時監禁阻嚇,視乎隱瞞資產金額,量刑由 1 個月至 6 個月不等,亦可能加處罰款。
  • 《稅務條例》第 80 條(虛假報稅):輕微個案多以行政罰款(補繳稅款 + 3 倍罰款)處理,刑事檢控者起點可達數月至一年監禁。
  • 偽證(《刑事罪行條例》第 31 條):判刑起點通常為即時監禁 6 個月以上,視乎是否影響審訊結果。

加重判刑因素

  • 涉及金額龐大或長期欺騙(例如多年公屋虛報、累計逃稅過百萬)。
  • 對象為政府機關或司法機構,社會公信力受損。
  • 涉及預謀、組織、偽造文件等手段。
  • 引致第三方損失(如保險公司、其他公屋輪候者)。
  • 事後不認罪、繼續欺騙、嘗試銷毀證據或威嚇證人。

常見減刑因素

  • 儘早認罪,可獲標準三分一刑期減免。
  • 真誠悔意,例如在被揭發前主動補正、退還公屋單位、退還超額福利。
  • 沒有實質得益(陳述未獲信納、申請未獲批准)。
  • 初犯、清白背景、固定職業與家庭責任。
  • 配合調查,提供其他證據協助執法。

常見抗辯方向

1. 沒有知悉虛假 (lack of knowledge)

被告或被誤導、或合理依賴他人提供的資料(例如會計師、代辦中介)。若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知悉,或至少罔顧真偽,控罪應不成立。

2. 陳述不具重要性 (not material)

即使陳述失實,但若對機關的決定無實質影響,部分條文容許以「不具重要性」抗辯。

3. 陳述有歧義 (ambiguity)

表格用語含糊、問題定義不清時,被告基於其合理理解作答,未必屬虛假。

4. 身份識別爭議 (identification)

網上申請或代辦填寫,需確認真正作出陳述的人是誰。

5. 撤回 (withdrawal before reliance)

部分情境下,當事人在機關依賴該陳述前主動更正,可作為求情甚至完整抗辯依據。

真實案例討論(情境說明)

場景一:公屋富戶申報隱瞞物業

李先生於富戶申報表上聲稱「家庭成員並無持有香港住宅物業」,但其配偶實為一單位之共名業主。房屋署透過土地註冊處核對發現後,李先生被檢控《房屋條例》虛假陳述罪。在認罪、退還單位、無得益的情況下,量刑可能落在 2 至 4 個月監禁範圍;如金額或時間長,可加至 6 個月。

場景二:留學生續簽謊報就學狀況

陳同學早已停學,但於續簽表格上仍填寫「就讀中」並附上偽造學業成績單。被入境處轉介警方刑事調查,控以《入境條例》第 42 條。即使首次犯案、認罪,因涉及偽造文件,量刑起點普遍為即時監禁 6–12 個月以上。

場景三:保險索償誇大傷情

黃女士交通意外後,向保險公司提交醫療索償時誇大就醫次數及收入損失。除被保險公司民事追討外,亦可能被控詐騙或保險文件虛假陳述。視乎金額,可能判處社會服務令、罰款或數月監禁;金額過十萬,即時監禁機會大增。

場景四:員工背景調查時自述學歷不實

應徵者於入職表格上填寫並不存在的學歷。若僅屬私人公司之就業申請,未必構成刑事罪行(屬合約上的失實陳述,可被解僱及追償);但若涉及政府職位、受規管專業(如保險經紀、地產代理)的牌照申請,則可能觸犯該行業條例下的虛假陳述罪。

律師建議

面對虛假陳述指控或調查警告,最容易令當事人「越描越黑」的,是未經法律意見而自行解釋、補件,甚至再簽另一份聲明書「澄清」。任何後續書面或口頭陳述均可能被用作呈堂證據,亦可能構成新罪行。建議:

  • 收到房屋署、入境處、稅務局、警方查詢信件後,先記錄、不簽署、不回覆,盡快諮詢律師。
  • 保留所有原始申請資料、收據、通訊紀錄,協助律師重組事實時序。
  • 如已被警誡錄取口供,務必行使緘默權,要求法律代表到場。
  • 若認為陳述為「無心之失」,應由律師代為與相關機關溝通,並評估自首/主動補正是否屬最佳策略。
  • 切勿在社交媒體討論案件,亦避免聯絡可能成為證人的人士,以免被指干擾證人。

常見問題(FAQ)

Q1:公屋申請表填錯資料,但我並非故意,會否被控?

單純無心填錯,例如把入息少寫了 200 元,一般難以證明有「知悉虛假」的犯罪意圖,最多被要求補正。但若隱瞞物業、聯名業權或大額資產,房屋署會以「罔顧真偽」標準提出檢控,並依《房屋條例》追究刑責。

Q2:保險索償時部分項目漏報,事後可否補交?

若仍在審批階段、保險公司尚未依賴該陳述作出決定,盡快書面更正並交代原因,多數情況下不會被刑事檢控,但仍可能影響保單效力。若已獲賠後才發現「漏報」屬刻意隱瞞,則風險顯著上升。

Q3:簽證或回港證資料失實後,可否事後補正?

原則上可向入境事務處遞交更正信,但若已獲批簽證或已入境,事後補正往往會被視為「自承前次陳述虛假」,反而引發《入境條例》第 42 條檢控風險。應先諮詢律師後再決定如何補正。

Q4:在公司面試時誇大資歷,會否觸犯刑事法?

一般私人僱主面試屬合約關係,不構成刑事罪行;但若職位涉及公職、受規管專業或須向政府機關申報資歷(例如註冊地產代理、保險經紀),則可能觸犯相關條例下的虛假陳述罪。

Q5:法庭上記錯細節而說錯,會否變成偽證?

偽證要求「知悉虛假或不相信為真」。誠實的記憶錯誤、緊張口誤,不會構成偽證。但若刻意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即使只是小節,只要該細節具「關鍵性」,亦可能成罪。

Q6:律師代我填寫的表格出錯,責任歸誰?

申請人需自行核對並簽署表格,因此原則上由申請人承擔。但若能證明資料由律師或中介錯誤填寫且當事人不知情,可作為「無犯罪意圖」抗辯。律師或中介本身亦可能因協助及教唆而負刑責。

Q7:被控虛假陳述,可否選擇罰款代替監禁?

是否可判罰款視乎條例與情節嚴重程度。例如《房屋條例》、輕微的《稅務條例》違規,仍有罰款 + 緩刑空間;但《入境條例》第 42 條的嚴重個案、偽證罪,幾乎必然涉及即時監禁。

Q8:發現自己幾年前填錯了表格,現在主動更正會否反被檢控?

須個別評估。若該陳述未對任何決策造成實質影響、亦未被機關依賴,主動補正風險較低;但若涉及福利、簽證、稅務上的實際得益,主動補正等同自首,需先由律師評估時效、得益金額及可能罪名,再決定處理方案。

免責聲明

本文由 香港刑事律師(HK Criminal Lawyers)於 2026 年整理,僅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可取代個別個案的專業諮詢。香港法律持續演變,文中所述條例、案例及量刑趨勢可能於日後修訂。如閣下正面對虛假陳述相關調查、警誡、檢控或上訴需要,請即時聯絡執業律師,以便就具體事實獲取度身的法律意見及代表。本所專注處理香港刑事案件,包括各類虛假陳述、偽證、詐騙及入境罪行,並提供保密初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