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刑事訴訟中,求情(英文:Plea in Mitigation)是被告在認罪或經審訊被裁定有罪後、法庭正式宣判前的關鍵程序。求情並非「求法官開恩」的口語式懇求,而是一套依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運作、由辯方律師主導的法律程序,目的是向裁判官或法官陳述被告背景、悔意、賠償安排及更生計劃等對量刑有利的因素,爭取較寬大的處置。本文由執業香港刑事律師團隊撰寫,全面拆解2026年香港求情程序、量刑原則、各類處罰的求情策略,並附真實案例與常見問題解答。
什麼是求情?求情程序的廣義定義
求情(Plea in Mitigation)泛指被告在定罪之後、判刑之前的整個程序階段,向法庭提交一切有利量刑的資料與陳述。它涵蓋:
- 辯方大律師或律師的口頭求情陳詞(俗稱「口頭求情」)
- 被告本人及親友撰寫的求情信
- 由感化官、精神科醫生、心理學家、社工等專業人士撰寫的專家報告
- 到庭親身陳述的品格證人
- 賠償受害人、自願戒毒、報讀更生課程等實質補救行動的證明
換言之,求情並不等同求情信。求情信只是求情程序中其中一項書面材料;而本文聚焦於整個求情流程及策略部署。若您只想了解求情信的撰寫格式、範本與常見錯誤,請參閱本網另一專文〈如何撰寫香港求情信:2025最新指南與範本〉。
求情的法律框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
求情權利的法律基礎散見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及《香港人權法案》。其中與求情關係最密切的條文包括:
- 第65C條:規定被告認罪後,控方須讀出案情、披露被告案底,繼而由辯方陳述求情。
- 第109A條:法庭就涉及16至21歲被告的判刑,必須在判處監禁前考慮所有其他可行處置方法(即監禁為「最後手段」原則)。
- 第109B條:法庭可就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刑期判處緩刑,緩刑期介乎一至三年。
- 《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及《社會服務令條例》(第378章):分別賦權法庭頒下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以代替監禁。
此外,《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保障被告獲得「公正及公開審問」的權利,當中包括充分陳述求情的權利。法庭有責任在判刑前認真考慮辯方提出的求情理據;上訴庭於 HKSAR v Chung Yiu Tim 及 HKSAR v Lo Chi Wai 等案中重申,未經充分聽取求情而作出之判刑,可構成上訴理由。
求情的時機:何時可以及應該求情?
求情緊接於「定罪」之後、「判刑」之前進行。具體時序視乎案件以簡易程序(裁判法院)抑或公訴程序(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而略有差異:
| 程序類別 | 定罪方式 | 求情時機 |
|---|---|---|
| 簡易程序(裁判法院) | 被告認罪/審訊後裁定有罪 | 同一聆訊日通常即作求情及判刑;嚴重案件可押後 |
| 公訴程序(區域法院) | 被告認罪/陪審員(如適用)/法官裁定有罪 | 一般押後兩至四星期,期間索取背景及專家報告 |
| 公訴程序(高等法院原訟庭) | 陪審團裁定有罪/被告認罪 | 押後數星期至數月,視乎報告需時及辯方準備 |
在較嚴重的案件中,裁判官或法官會在聽取首輪求情後押後判刑,命令感化主任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感化令適合性報告、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或要求精神科醫生提交評估報告。辯方律師應在押後期間整理求情信、安排品格證人、籌備賠償等,務求在續審日呈交最完整的求情材料。
求情的種類:四大求情工具
1. 大律師/律師口頭求情陳詞
口頭求情(oral mitigation plea)是求情程序的核心。辯方大律師會於庭上:
- 陳述被告個人背景、案發背景、悔意及更生計劃;
- 引用相關量刑判例及量刑指引,主張合適的量刑起點;
- 逐一回應控方所提的加刑因素;
- 就認罪折扣、賠償、合作態度等爭取具體百分比的扣減;
- 於適當情況下,建議法庭以非監禁刑罰處置(如社服令、感化令、緩刑)。
口頭求情是律師的專業技藝,措辭、節奏、回應法官提問的能力均直接影響判刑結果。
2. 求情信
求情信是由被告本人及親友/僱主/師長/社工/宗教領袖撰寫的書面文件,從旁證角度呈現被告品格、家庭狀況及悔意。一般建議呈交一至五封,內容須具體、真誠、避免渲染或挑戰案情。詳細格式、範本及常見錯誤請參閱〈如何撰寫香港求情信〉。
3. 專家報告
專家報告為求情提供客觀、專業的佐證,常見類型包括:
- 精神科醫生報告:評估被告於案發時及案發後的精神狀況,協助法庭考慮是否頒下醫院令或減輕判刑。
-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分析被告人格、情緒、再犯風險及更生潛力。
- 感化主任背景報告:覆蓋被告成長、家庭、工作、社區關係及悔意評估。
- 社會福利報告:適用於青少年被告、家庭責任重大或有照顧者責任的被告。
- 戒毒治療進度報告:適用於毒品案件中已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被告。
4. 品格證人
品格證人(character witness)親身出庭,就被告品格作口頭證供,由辯方主問、控方有權盤問。常見人選包括僱主、社區領袖、宗教導師、長期同事或師長。品格證人較適用於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的嚴重案件;裁判法院因庭期緊迫,多以求情信形式呈交。
求情的主要元素:法庭考慮的減刑因素
下表整理香港法庭普遍接受的求情元素及實務考慮重點:
| 求情元素 | 內容說明 | 實務考慮 |
|---|---|---|
| 個人背景 | 成長環境、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結構 | 須有具體事例與書面佐證,避免空泛形容 |
| 犯案動機 | 案發時的壓力、誘因、衝動或經濟困境 | 不可與控方案情衝突;若有抗辯應在審訊階段提出 |
| 悔意 | 對受害人及社會的真誠歉意、自省反思 | 需以實際行動(如自首、認罪、賠償)佐證 |
| 賠償 | 已向受害人支付金錢賠償或公開道歉 | 賠償誠意比金額更重要;須附收據或書面確認 |
| 治療復康 | 主動接受精神科治療、戒毒、戒賭、心理輔導 | 須附治療機構出具的進度報告 |
| 家庭責任 | 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照顧幼兒或長者 | 須附受撫養人證明、學費/醫療單據 |
| 對社區的貢獻 | 長期義工、捐血紀錄、社區服務、慈善參與 | 由相關機構出具確認信 |
| 認罪時序 | 於最早合理機會認罪 | 影響折扣幅度,詳見下節 Ngo Van Nam 框架 |
香港法庭量刑原則:四大目標
法官在量刑時並非單純看求情,而是在以下四大量刑目標之間取得平衡,這套框架由 R v Sargeant 案的英國原則經香港上訴庭多次採納而成:
- 懲罰(Retribution):刑罰應與罪責相稱,使犯案者承擔應有後果。
- 阻嚇(Deterrence):包括對被告本人的「個別阻嚇」及對社會大眾的「一般阻嚇」。
- 更生(Rehabilitation):協助被告改過自新、重回社會。
- 保護公眾(Protection of the Public):在再犯風險高的案件中,以監禁隔離犯案者。
在販毒、嚴重暴力、性罪行等案件中,阻嚇往往是首要考慮,求情因素的影響有限;在初犯、輕微罪行或青少年案件中,更生權重提高,求情的可發揮空間較大。
各類處罰的求情考慮
求情陳詞應因應希望爭取的處罰類型而調整重點:
| 處罰類型 | 適用情況 | 求情重點 |
|---|---|---|
| 即時監禁 | 嚴重罪行或重犯 | 爭取較低量刑起點、認罪及合作折扣、扣減還押日數 |
| 緩刑(CPO s.109B) | 量刑不超過兩年、罪行不涉嚴重暴力或重大公眾利益 | 初犯、穩定工作、家庭責任、明確更生計劃、低再犯風險 |
| 社會服務令(14歲以上) | 適合以無償社區工作代替監禁 | 須有社署「適合性報告」、被告書面同意、工時建議 |
| 感化令(一至三年) | 被告有具體更生需要 | 感化主任正面評估、被告承諾遵守條件 |
| 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 | 14至25歲被告 | 強調年齡、可塑性及紀律訓練的更生效益 |
| 罰款 | 輕微罪行或法定罰則容許 | 陳述經濟能力、爭取分期繳付 |
| 簽保守行為 | 極輕微罪行、初犯 | 強調案情輕微、無公眾利益要求懲罰 |
| 醫院令(精神健康條例) | 被告患精神疾患 | 須兩名註冊醫生報告及醫管局接收聲明 |
認罪時序對求情效果的影響:Ngo Van Nam 折扣框架
上訴庭於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確立了認罪折扣的分層原則,並由其後一系列判例(如 HKSAR v 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補充完善:
| 認罪時間點 | 一般折扣 | 備註 |
|---|---|---|
| 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認罪 | 三分之一(約33%) | 「最早合理機會」,標準折扣 |
|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高院後、初次答辯時認罪 | 約四分之一(約25%) | 過了首次合理機會但仍屬及早認罪 |
| 審訊排期後、審訊開始前認罪 | 約五分之一(約20%) | 已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
| 審訊進行中認罪 | 約十分之一或更少 | 視乎證人是否已作供 |
| 「鐵證如山」案件 | 酌情調低 | 例如人贓並獲、被告無實質辯解空間 |
需注意,三分之一並非「絕對權利」。法庭在某些罪行(如根據《危險藥物條例》販運危險藥物)有量刑起點之指引,認罪折扣須在指引下計算。
求情常見錯誤
- 於求情階段挑戰案情:被告認罪後,案情已被接受。如於求情時提出與案情矛盾的說法,法庭可能要求進行 Newton hearing,甚至視為缺乏悔意。
- 過度渲染悲情而缺乏實質悔意:法官每日聽取大量求情,空泛的悲情論述對量刑影響有限。
- 求情信由不熟悉被告的人撰寫:樣板式、毫無細節的求情信反而會削弱整體可信度。
- 未準備專家報告:精神健康、家庭責任、青少年案件等,若無相應報告,求情難以發揮效力。
- 低估認罪時序的影響:拖延至審訊前才認罪,可能損失大幅折扣。
- 未爭取扣減還押日數:被告若曾被還押,律師須提示法庭按比例扣減。
- 忽略賠償的時機:賠償應於判刑前已實際支付或作出具約束力承諾,臨庭口頭承諾效果有限。
律師在求情中的角色
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律師於求情程序中具備不可替代的價值:
- 策略部署:分析案情、量刑起點、判例及法官個別量刑風格,制定整體求情策略。
- 文件統籌:協助起草求情信、安排專家報告、準備品格證人證詞。
- 口頭陳詞:以專業及具說服力的方式於庭上陳述。
- 判例援引:援引類似案件之量刑判決,建立有利的量刑基準。
- 應對控方加刑陳詞:即時、有理據地回應控方所提的加刑因素。
- 上訴判斷:若量刑明顯過重,於28日內提出刑期上訴。
真實案例參考
案例一:店舖盜竊(初犯)。被告於某連鎖超市偷竊價值約港幣280元的食品,於警誡下承認控罪,於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認罪。辯方呈交僱主求情信兩封、家人求情信一封,並指被告為兩名子女主要照顧者,案發前曾因失業面臨經濟壓力。裁判官接納認罪折扣三分之一,並考慮家庭責任及初犯背景,最終判處簽保守行為12個月港幣1,000元,被告無須留有刑事案底紀錄之入罪結果以外的監禁刑罰。
案例二:藏有少量大麻(自首及戒毒)。被告於警方搜查時被檢獲約3克大麻供自用,主動承認,並在案件等候判刑期間自願完成由社署轄下機構提供之為期三個月的戒毒輔導課程,並提交完成證書及尿液檢測結果。辯方呈交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再犯風險低。法庭最終以感化令12個月處置,附帶須繼續接受心理輔導之條件。
以上案例為基於常見類型之說明性整合,並非任何特定案件的紀錄。實際結果視乎案件具體情節及法官裁量。
常見問題(FAQ)
自己求情可不可以?沒有律師代表會否影響結果?
可以。被告有權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自行求情,法庭亦會盡量協助。然而,求情涉及對量刑判例、量刑起點及具體扣減百分比的策略運用,沒有法律訓練的被告通常難以全面陳述所有有利因素,亦未必懂得引用最近期的判例。對於可能涉及監禁的案件,強烈建議委聘有經驗的刑事律師處理求情。
求情可以減多少刑期?折扣是固定的嗎?
沒有固定百分比。認罪折扣依照 Ngo Van Nam 框架,最早合理機會認罪可得最高三分之一。其他求情因素(如賠償、自首、合作、更生計劃等)並無公式化折扣,須由法庭綜合考慮,可能體現於量刑起點下調、緩刑、社服令、感化令等方式。整體效果可由「即時監禁」轉為「非監禁處置」。
認罪後可否再求情?是否兩個程序?
認罪及求情屬同一審訊日(或同一案件)的不同階段,但屬於連續程序:被告先就控罪認罪,控方讀出案情,被告確認後即進入求情階段。被告認罪不影響其求情權利;事實上,認罪反而是求情中最有力的因素之一。被告應在認罪前先諮詢律師,確認認罪基礎與將會作出的求情陳詞一致。
求情應該用英文還是中文?
視乎案件所屬法庭的法定語文。香港裁判法院多數以廣東話進行,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可用中文;高等法院原訟庭仍有一定比例案件以英文進行。求情信本身可以中文或英文撰寫,法庭可即時繙譯。重點在於用語真誠、內容具體;語文選擇應由律師按法庭實際運作建議。
法庭會否考慮被告入獄對家人的影響?
會。法庭在量刑時會適當考慮被告入獄對其家庭的影響,尤其當被告為唯一經濟支柱或主要照顧者。然而在嚴重罪行(如販毒、嚴重暴力)中,家庭因素一般不足以構成大幅減刑的理由,此原則於 HKSAR v Mok Siu Hung 及多宗販毒案例中有清楚闡述。家庭責任較常於爭取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時發揮顯著效果。
求情可以爭取緩刑嗎?甚麼情況下法庭較傾向頒下緩刑?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法庭可就不超過兩年的監禁刑期判處緩刑,緩刑期介乎一至三年。法庭較傾向頒下緩刑的情況包括:被告初犯、罪行不涉嚴重暴力或重大公眾利益、被告有穩定工作及家庭、提出具體更生計劃、判刑當日身體或精神健康狀況不利於即時監禁等。然而,緩刑並非權利,即使符合上述條件法庭仍可酌情拒絕。
如果還押了一段時間,求情時可否扣除?
可以。若被告在審訊前曾被還押,法庭在判處監禁時須將還押日數從刑期中扣除(一般以一日抵一日計算)。律師應於求情陳詞時明確提示法庭還押的起訖日期,並要求依法扣減。
判刑後不滿可以上訴嗎?
可以。被告如認為刑期明顯過重或量刑原則錯誤,可於判刑後28日內提出上訴(裁判法院案件向高等法院原訟庭、區域法院案件向上訴庭)。需注意,律政司亦可在認為刑期明顯過輕時,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因此考慮上訴前應先諮詢律師評估風險。
總結
求情是香港刑事訴訟中保障被告基本權利的程序,亦是直接影響最終判刑的關鍵環節。一場成功的求情不僅依賴口頭陳詞,更建基於完整的策略部署:適時的認罪、充分的書面材料(求情信、專家報告、賠償證明)、合適的品格證人,以及由經驗律師於庭上有節奏地呈現。面對刑事檢控,及早尋求法律意見、預早籌備求情材料,是爭取最有利判刑結果的關鍵。
免責聲明
本文章由 HK Criminal Lawyers 香港刑事律師團隊於 2026 年撰寫,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之用,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能取代針對個別案件由執業律師提供之意見。香港法例、判例及量刑指引可能隨時間變動,讀者就具體案件應諮詢香港執業律師。如閣下或閣下家人正面臨刑事檢控,歡迎聯絡本所刑事辯護團隊,我們具備代表被告於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求情及量刑陳詞之豐富經驗,能夠為您提供專業的求情策略及法律代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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