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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傷人19與傷人39的法律解析與比較

在香港,被控傷人罪是極其嚴重的事情。然而,「傷人19」和「傷人39」雖然同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下的罪行,兩者在法律定義、控罪元素、量刑幅度及實際後果上卻存在重大分別。本文將從執業刑事辯護律師的角度,為被控人士詳細解析兩項罪行的核心差異,協助閣下了解自身處境及可行的抗辯策略。

傷人19與傷人39:法律條文概覽

第19條 — 傷人罪(非法傷人)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造成任何嚴重傷害,即屬犯罪。本條的重點在於行為人的行為屬「非法及惡意」,且導致「傷害」(wounding)或「嚴重身體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案件通常在裁判法院審理,嚴重者可移交區域法院處理。

第39條 —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OABH)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而致該他人身體受到實際傷害(actual bodily harm, ABH),即屬犯罪。本條的核心在於襲擊行為導致「實際身體傷害」。最高刑罰同為監禁三年,案件一般在裁判法院審理。

傷人19與傷人39的核心分別

雖然兩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均為三年監禁,但在法律要素及實際運作上存在以下關鍵差異:

比較項目傷人19(第19條)傷人39(第39條)
罪行名稱非法傷人(Wounding)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BH)
法律條文《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傷害門檻「傷害」(wounding)— 須皮膚真皮層被刺穿,即有開放性傷口「實際身體傷害」(ABH)— 瘀傷、腫脹、紅腫、疼痛等均可構成
犯罪意圖非法及惡意(unlawfully and maliciously)襲擊行為導致傷害即可,無須證明特定惡意
最高刑罰監禁3年監禁3年
常見審理法院裁判法院 / 區域法院裁判法院
嚴重程度較高 — 涉及開放性傷口較低 — 傷害程度可較輕微
與第17條的關係第17條的「較輕版本」(交替控罪)獨立控罪,不涉及蓄意傷害

何謂「傷害」(Wounding)與「實際身體傷害」(ABH)?

傷害(Wounding)的法律定義

在香港法律中,「傷害」(wounding)有其嚴格的法律定義。根據案例法,構成「wounding」必須證明受害人的皮膚真皮層(dermis)被完全刺穿,形成開放性傷口。換言之,單純的瘀傷、腫脹或骨折(如皮膚表面無裂傷)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wounding」。典型的傷害包括:刀傷、被利器割傷、被打至嘴唇或眉骨裂開流血等。法庭一般會參考醫療報告來判斷傷勢是否達到「wounding」的門檻。

實際身體傷害(ABH)的法律定義

相比之下,「實際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的門檻較低。根據英國案例 R v Chan-Fook [1994](香港法庭亦有引用),ABH 是指「任何對受害人健康或舒適度造成的、不屬微不足道(transient or trifling)的傷害」。以下傷勢通常可構成ABH:

  • 瘀傷、擦傷、紅腫
  • 面部或身體的腫脹
  • 需要醫療處理的疼痛
  • 輕微骨裂或牙齒鬆脫
  • 精神上的傷害(在特定情況下)

傷人19與傷人39的量刑比較

雖然兩者的法定最高刑罰均為三年監禁,但法庭在實際量刑時往往有所不同。傷人19因涉及開放性傷口,被視為較嚴重的罪行,判處即時監禁的機會較高;傷人39則因傷害程度可能較輕,初犯者有更大機會獲判非監禁式刑罰。

量刑因素傷人19傷人39
初犯 + 輕微傷勢社會服務令 / 短期監禁(可能緩刑)社會服務令 / 簽保守行為 / 罰款
初犯 + 嚴重傷勢即時監禁6至18個月即時監禁3至12個月
有案底 + 輕微傷勢即時監禁3至9個月即時監禁1至6個月
有案底 + 嚴重傷勢即時監禁12至30個月即時監禁6至18個月
使用武器刑期大幅增加刑期增加,或可能改控傷人19/17

註:以上量刑範圍僅供參考,實際判刑取決於個案具體情況、法官酌情權及求情因素。

控方如何決定控告傷人19還是傷人39?

律政司在決定提出哪項控罪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 傷勢性質:是否存在開放性傷口(wound)是最關鍵的考量。有開放性傷口則傾向控告傷人19;僅有瘀傷腫脹則傾向傷人39。
  • 醫療報告:控方會依據醫院或政府化驗師的醫療報告,評估傷勢是否達到「wounding」的法律門檻。
  • 案發經過:行為的暴力程度、是否使用武器、襲擊的持續時間等。
  • 被告的意圖:是否有蓄意造成傷害的證據。若證據顯示被告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控方可能改控更嚴重的第17條(蓄意傷人,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 公眾利益:案件的社會影響及是否需要較重的控罪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傷人17、傷人19與傷人39的嚴重程度比較

為全面了解傷人罪行的嚴重程度梯級,以下表格比較三項常見傷人控罪:

項目傷人17(第17條)傷人19(第19條)傷人39(第39條)
罪行蓄意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非法傷人(Unlawful Wounding)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OABH)
最高刑罰終身監禁監禁3年監禁3年
意圖要求須證明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非法及惡意即可無須證明特定意圖
傷害門檻傷害(wounding)或嚴重身體傷害傷害(wounding)實際身體傷害(ABH)
審理法院區域法院 /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 / 區域法院裁判法院
嚴重程度最高中等較低

認罪協商:傷人17減至傷人19或傷人39

在刑事案件中,控辯雙方可就控罪進行協商(俗稱「講數」)。這在傷人案件中尤為常見:

  • 第17條減至第19條:若控方難以充分證明被告有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辯方可爭取將控罪由第17條(最高終身監禁)降至第19條(最高三年監禁)。被告承認較輕的第19條控罪,換取控方撤回第17條。
  • 第19條減至第39條:若傷勢是否構成法律上的「wounding」存在爭議,辯方可爭取改控第39條。例如,傷口較淺或已癒合,難以確定是否真皮層被完全刺穿。
  • 第39條減至第40條(普通襲擊):若ABH的證據不足,辯方可爭取將控罪降至普通襲擊(第40條,最高監禁一年)。

認罪協商是刑事辯護的重要策略之一。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會審視控方的證據強弱,在適當時機向控方提出合理的協商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初犯被控傷人19或傷人39的處理

如果閣下是初犯(即沒有刑事案底),法庭在量刑時通常會予以較大的寬容。以下是初犯者可能面對的處理方式:

傷人39初犯

  • 簽保守行為(Bind Over):在控方同意下,被告簽保守行為一至兩年,期間不得再犯。此安排下被告不會留有刑事案底。
  • 社會服務令:法庭可判處社會服務令,一般為80至240小時。
  • 罰款:在傷勢極輕微的情況下,法庭可能僅判處罰款。
  • 短期監禁(緩刑):判處短期監禁但予以緩刑,被告無須實際入獄。

傷人19初犯

  • 社會服務令:若傷勢不算嚴重且被告已向受害人作出賠償,法庭可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 短期監禁:由於涉及開放性傷口,法庭判處即時監禁的機會較傷人39為高,但初犯者仍有可能獲判緩刑。
  • 簽保守行為:在較罕見的輕微個案中,控方可能同意簽保守行為安排。

辯護策略

面對傷人19或傷人39的控罪,刑事辯護律師可採用以下策略:

針對傷人19的辯護

  • 挑戰「wounding」的定義:質疑傷勢是否真正構成法律上的「wounding」(即真皮層是否被刺穿),若不構成,控方可能需要將控罪改為傷人39或普通襲擊。
  • 自衛:證明被告的行為是為保護自身而作出的合理反應。
  • 質疑「惡意」元素:控方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屬「非法及惡意」。若被告並非故意或魯莽地造成傷害,可作為辯護理由。
  • 身份辨認:質疑控方對施襲者身份的辨認證據。

針對傷人39的辯護

  • 挑戰「ABH」的門檻:質疑傷勢是否超過「微不足道」的程度,即是否真正構成ABH。若傷勢極為輕微,可爭取改控普通襲擊。
  • 自衛:同上,證明行為屬合理自衛。
  • 受害人同意:在特定情況下(如雙方自願打架),受害人的同意可作為辯護理由。
  • 挑釁:雖然挑釁本身不構成完整辯護,但可作為求情因素,爭取較輕判刑。

案例分析

案例一:酒後爭執致傷(傷人39)

被告與友人在酒吧飲酒期間因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一拳打在受害人面部,導致受害人面部瘀腫及嘴唇內側受傷。被告為初犯,事後主動向受害人賠償港幣10,000元並真誠道歉。法庭考慮被告為初犯、已作出賠償及事件屬酒後一時衝動,最終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例二:家庭糾紛致傷(傷人19)

被告與配偶發生激烈爭吵期間,以碎裂的玻璃杯劃傷配偶手臂,導致一道長約5厘米的傷口需縫合處理。控方以傷人19提控,因傷口屬開放性傷口,構成法律上的「wounding」。被告為初犯,辯方成功爭取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最終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需接受情緒管理輔導。

案例三:街頭打鬥(由傷人17減至傷人19)

被告在街頭與他人發生衝突,以拳腳多次襲擊受害人頭部及身體,導致受害人頭部裂傷、多處瘀傷及肋骨骨裂。控方最初以傷人17(蓄意傷人)提控。經辯方律師與控方協商,控方同意接納被告就較輕的傷人19罪認罪,撤回傷人17的控罪。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

常見誤解

誤解一:「傷人19和傷人39的刑罰一樣,所以沒有分別」

雖然法定最高刑罰均為三年監禁,但實際量刑差異顯著。傷人19因涉及開放性傷口,法庭通常會判處較重的刑罰。被控傷人19的被告面臨即時監禁的風險遠高於傷人39。

誤解二:「只要沒有用刀就不會被控傷人19」

事實並非如此。只要襲擊行為導致皮膚真皮層被刺穿(例如拳擊導致眉骨裂開流血),即使未使用任何武器,仍可構成法律上的「wounding」而被控傷人19。

誤解三:「傷人39是小罪,不需要請律師」

傷人39的最高刑罰為三年監禁,絕非小罪。定罪後將留有刑事案底,對日後就業、移民及專業資格均會造成嚴重影響。聘請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律師可大幅提升獲得有利結果的機會。

被控傷人罪應如何處理?

若閣下或親友被控傷人19或傷人39,建議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1. 行使緘默權:在警方調查期間,閣下有權保持沉默。切勿在未有律師陪同下作出任何陳述。
  2. 盡早聘請刑事辯護律師:律師可在第一時間為閣下提供法律意見,評估控方證據的強弱,制定最佳抗辯策略。
  3. 保留相關證據:包括閉路電視錄影、現場照片、證人聯絡資料等,這些證據可能對辯護至關重要。
  4. 考慮認罪協商的可能性:在適當情況下,與控方協商較輕的控罪可能是最務實的選擇。

常見問題

傷人19和傷人39有什麼分別?

傷人19(非法傷人)要求證明受害人皮膚真皮層被刺穿,構成開放性傷口(wounding);傷人39(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的傷害門檻較低,瘀傷、腫脹等非開放性傷害已可構成。兩者最高刑罰均為監禁三年,但傷人19在實際量刑中通常較重。

傷人19或傷人39會坐監嗎?

視乎案件具體情況。初犯且傷勢較輕者,有機會獲判社會服務令、簽保守行為或緩刑等非監禁式刑罰。但若傷勢嚴重、使用武器或有相關案底,即時監禁的機會將大幅增加。

傷人19可以減為傷人39嗎?

可以。若傷勢是否構成法律上的「wounding」存在爭議,辯方律師可與控方協商,爭取將控罪由傷人19降至傷人39。這種認罪協商在實務中相當常見。

被控傷人39可以不留案底嗎?

在特定條件下有可能。若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毋須認罪,完成守行為期間後將不會留有刑事案底。但此安排需要控方同意,通常適用於傷勢較輕且被告為初犯的個案。

傷人19和傷人17有什麼分別?

傷人17(蓄意傷人)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傷人19(非法傷人)則無須證明蓄意,最高刑罰為三年監禁。傷人19常作為傷人17的交替控罪(alternative charge)。

面對傷人控罪,應該認罪還是抗辯?

這取決於控方證據的強弱及個案情況。認罪可獲最多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但如果控方證據存在漏洞,抗辯可能是更好的選擇。建議盡早諮詢刑事辯護律師,在充分了解控方證據後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