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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實使用電腦 —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完整指南|終審法院 Cheng Ka Yee 案後最新解讀(2026)

「不誠實使用電腦」是香港眾多科技罪行中起訴次數曾長期高企的一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然而自2019年香港終審法院於 HKSAR v Cheng Ka Yee [2019] HKCFA 9 一案頒下判決後,本罪的適用範圍已被大幅收窄——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不再構成第161條下的「取用電腦」。本文由香港刑事律師團隊撰寫,詳細解構第161條的四項罪行元素、Cheng Ka Yee 案的法律影響、控方在2019年後的起訴策略轉變、量刑指引、求情因素及抗辯方向,並附常見問題解答,幫助你全面掌握這條既重要又常被誤解的條文。


甚麼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不誠實使用電腦」的正式條文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標題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Access to computer with criminal or dishonest intent)。條文於1993年加入,原意為應付當時科技罪案漸增的情況。

條文採用「取用」(obtains access to)一字作為行為元素,配以四項不同的犯罪意圖元素。任何人只要符合「取用電腦」這個前提,並具備四項意圖之中的任何一項,即屬犯罪,可循公訴程序起訴,一經定罪可處監禁5年。

留意:第161條與《電訊條例》第27A條(未獲授權使用電腦取用程式或資料)及《盜竊罪條例》下的欺詐相關罪行屬不同條文,控方往往會視乎案情同時或分別考慮以不同條文檢控。


第161條的四項罪行元素

第161(1)條訂明,任何人若意圖取用電腦,並具備以下四項意圖任何一項,即屬犯罪:

  1. (a) 意圖犯罪——意圖犯任何罪行(不論該罪行是否於取用電腦的同時觸犯);
  2. (b) 不誠實意圖欺騙——具有不誠實的意圖欺騙任何人(不論該欺騙行為是否與取用電腦同時發生);
  3. (c) 不誠實圖利——目的是使自己或另一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該獲益是否與取用電腦同時發生);或
  4. (d) 不誠實導致損失——具有不誠實的意圖導致另一人蒙受損失(不論該損失是否與取用電腦同時發生)。

四項意圖均為主觀要素,控方須證明被告在取用電腦的時間點具備有關意圖;意圖只需存在,無需實際造成損失或得益。「不誠實」的測試沿用 R v Ghosh 的客觀加主觀雙重測試(香港法院經 Mo Yuk Ping 案吸納),即(i)行為依一般合理及誠實的人的標準是否屬不誠實,及(ii)被告本人是否知道按該標準屬不誠實。


HKSAR v Cheng Ka Yee 案:法律的重大轉變

2019年4月4日,香港終審法院於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2019] HKCFA 9 一案作出判決,徹底改寫第161條的適用範圍。案中四名協和小學教師涉嫌將學校入學試題目以自己的手機拍照後傳送他人,原審法庭按第161(1)(c)條(即不誠實圖利意圖)起訴。

終審法院的關鍵裁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連同四位常任法官一致)裁定:

  • 第161條中的「取用」一詞,並不涵蓋一個人使用自己的電腦——只有當行為人取用「另一台」電腦時,本條才適用。
  • 條文的立法目的針對「未經授權侵入他人電腦系統」一類行為,而非規管一個人如何使用自己的設備。
  • 若將條文解釋為包括使用自己電腦,會令範圍過闊到不合理的地步——例如用自己手機寫詐騙信、用自己電腦打草稿準備行騙等日常準備工作都會自動入罪,這顯然超出立法原意。

判決結果是:用自己手機拍下試題的行為,無論其動機是否不誠實,皆不構成第161條罪行。

Cheng Ka Yee 案的廣泛影響

2019年判決後,香港律政司隨即發出指引,停止以第161條檢控涉及行為人使用自身設備的案件,並覆檢相關未審案件,部分案件被撤銷或改控其他罪名。本案被廣泛視為香港科技罪案法律發展的分水嶺,並對下列情況產生直接影響:

  • 用自己手機偷拍考試題目、商業文件、機密資料——不再屬第161條;
  • 用自己電腦預備詐騙信件、虛假廣告——準備行為本身不屬第161條(但若投寄或發布,可另控詐騙罪或欺詐罪);
  • 用自己賬戶在社交媒體發布不誠實內容(如假身份招攬投資)——不屬第161條,但可循詐騙罪或刑事恐嚇等其他罪行檢控。

Cheng Ka Yee 後第161條仍適用的情境

判決並非廢除第161條,本罪今日仍是檢控以下行為的核心條文:

  • 釣魚(Phishing)詐騙——透過偽冒網站誘使受害人輸入登入資料,從而取用受害人銀行或電郵賬戶。
  • 身份盜用——盜用他人登入憑證進入其電腦、雲端帳戶、社交媒體。
  • 未獲授權取用僱主或前僱主系統——如離職後仍登入公司電郵或客戶資料庫;登入同事的工作站。
  • 侵入家人、伴侶、朋友的手機或社交平台帳戶——即使知道密碼,未獲授權使用對方設備仍可入罪。
  • 黑客入侵企業伺服器——竊取客戶資料、勒索、植入惡意程式。
  • 使用同事或他人的電腦進行欺詐——如售貨員借用同事帳號扣減折扣。

共通點在於:必須涉及「他人」的電腦或電腦系統,並具備四項意圖之一。


不再屬於第161條的情況

以下情況,2019年前曾被廣泛以第161條檢控,但 Cheng Ka Yee 後已不屬本罪範圍(控方可能改控其他罪行):

行為是否觸犯s.161可能改控的罪行
用自己手機偷拍試題否視乎情況或不構成刑事罪行;若涉私隱可考慮《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用自己電腦寫釣魚電郵(未發送)否準備階段一般不構成罪行
用自己社交媒體賬戶發布欺詐廣告否(s.161不適用)《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串謀詐騙
用自己手機散布起底資料否(s.161不適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起底罪
用自己電腦預備假文件否《刑事罪行條例》偽造罪行(若有使用)

需要強調:行為脫離s.161,並不代表合法。控方可能改用更嚴重的罪行(如欺詐罪最高14年監禁),實際刑罰甚至更重。


量刑指引

第161條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實務上,案件通常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

  • 裁判法院——刑期一般不超過2年;初犯及涉款不高者,可能判處社會服務令、緩刑或短期監禁。
  • 區域法院——涉及大額金錢損失、有組織犯罪、入侵企業系統等嚴重案件,刑期通常2至4年實時監禁。

量刑時,法庭一般考慮以下因素:

  1. 取用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涉及未經授權入侵保安系統、是否突破技術防護;
  2. 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或潛在風險金額;
  3. 受害人數目——個人受害或大規模事件;
  4. 是否屬有預謀、複雜的詐騙計劃;
  5. 是否涉及濫用信任(如僱員、IT人員、公職人員);
  6. 追討款項或補救措施的成效。

求情因素

常見有助減刑的求情點包括:

  • 及早認罪——一般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
  • 清白背景——初犯且無刑事紀錄;
  • 已賠償受害人損失——尤其涉及不誠實圖利者,全額賠償為重大求情因素;
  • 真誠悔意——主動向警方自首、配合調查;
  • 個人或家庭情況——如健康問題、家庭責任、精神健康狀況;
  • 角色輕微——若屬團夥案件而被告角色從屬。

抗辯方向

具經驗的刑事律師通常會就以下方向考慮抗辯:

  1. Cheng Ka Yee 抗辯——若被告全程使用自己的設備,可主張行為不構成「取用」(access),向法庭申請撤銷檢控或於審訊中提出無罪辯護。
  2. 否認不誠實意圖——例如真心相信自己有權限取用該電腦、誤以為對方同意、屬合理工作範圍內的存取。
  3. 授權問題——曾獲授權但越權使用,可從授權範圍的詮釋上展開法律爭議。
  4. 身份識別——電腦罪案常涉IP地址、登入紀錄等技術證據;可挑戰證據鏈或質疑取證方法。
  5. 挑戰電子證據可接納性——根據《證據條例》電子紀錄的妥善保存及完整性要求。
  6. 從輕條款(plea bargain)——爭取改控較輕罪名或減少控罪。

常見問題(FAQ)

1. 用自己手機拍攝考試題目,現時仍然犯法嗎?

就第161條本身而言:不再構成本罪。Cheng Ka Yee 案明確裁定用自己設備不屬「取用電腦」。但要留意:若該題目屬僱主機密資料,可能涉及違反僱傭合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或構成盜竊罪(盜竊有形或無形財產)。建議遇此情況先諮詢律師。

2. 我用自己電腦撰寫詐騙信件,是否屬於違法?

單純「寫」而未發送、未對任何受害人作出虛假陳述,一般不構成完整罪行。但一旦發出並令對方信以為真,或進一步取得財物,便可能構成《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最高14年監禁——比第161條更重。

3. 知道女朋友/男朋友手機密碼,登入查看其WhatsApp是否屬於「不誠實使用電腦」?

有可能構成第161條,視乎是否取得對方同意。若對方並無授權閣下登入查看,而閣下的目的是查找對其不利的資料、收集證據或藉以威脅,便可能符合第161(1)(c)或(d)條的不誠實意圖元素。

4. 離職後仍使用前公司賬戶登入查閱文件,會有什麼後果?

這是Cheng Ka Yee 後第161條的典型適用情境。離職後賬戶授權通常已撤銷,未經授權登入即屬「取用另一電腦」,配合不誠實意圖(如取得舊客戶資料另作他用)便構成本罪。

5. 「不誠實使用電腦」最高判監多久?是否為7年?

正確答案是最高5年監禁。坊間流傳的「7年」說法為誤傳,可能與《盜竊罪條例》下「處理贓物」(最高14年)或「欺詐罪」混淆。

6. 警方可否根據Cheng Ka Yee 案重啟舊案?

原則上,已定罪而未上訴的案件並不會自動推翻,但部分被告曾透過法律援助以該裁決為基礎提出上訴申請。如閣下曾因使用自己設備而被定第161條罪,建議向刑事律師了解是否仍有上訴空間。

7. 用AI(如ChatGPT)撰寫釣魚電郵或虛假廣告,是否屬於第161條?

若以自己的電腦運行AI工具,撰寫過程本身不屬第161條;但一旦使用AI輸出的內容入侵他人系統、發送詐騙電郵,便可能同時觸犯第161條及欺詐罪、串謀詐騙罪。AI只是工具,責任仍在使用者本人。

8. 我被警方錄取口供時,應該怎樣做?

切勿在沒有律師陪同下接受長時間問話。閣下有權保持緘默,並要求聯絡律師。電腦罪案的口供內容往往涉及技術細節,措辭不慎容易構成不利供詞。第一時間聯絡刑事律師至關重要。


免責聲明

本文章為香港刑事律師團隊(hkcriminallawyers.com)所撰寫的一般法律資訊,截至2026年5月為最新內容。文章所載資料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能取代正式的律師諮詢。每宗案件之事實及證據各有不同,第161條與相關科技罪案條文之應用亦會因案情而異。如閣下正面對與「不誠實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罪行有關的調查、檢控或起訴,請盡早聯絡合資格的香港刑事律師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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