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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駕全解析: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法律、檢測程序、刑罰與抗辯方向

藥駕(drug driving)泛指駕駛者在服用藥物或攝取毒品後駕駛汽車,並因此影響其安全駕駛能力的行為。在香港,藥駕屬嚴重的刑事罪行,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一經定罪,被告除可能面臨罰款及監禁外,亦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對職業司機而言更可能直接導致失業。本文由本所執業大律師及律師撰寫,全面解析藥駕的法律條文、檢測程序、刑罰及抗辯方向。

一、何謂藥駕?藥駕與酒駕的分別

藥駕在香港法律下並非單一罪名,而是涵蓋多種與藥物相關的駕駛罪行。「藥物」既包括非法毒品(如海洛英、可卡因、K仔等),亦涵蓋處方藥(如鎮靜劑、嗎啡類止痛藥)及部分非處方藥(如含抗組織胺的感冒藥)。

藥駕與酒駕雖同屬危險駕駛,但法律處理方式不同。酒駕主要由第39B條規管,採呼氣酒精濃度作客觀標準;藥駕則由第39A、39J及39K條規管,部分採「影響駕駛能力」評估,部分則對指明違禁藥物採「零容忍」客觀標準。

二、《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相關條文

2011年,立法會通過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引入針對毒駕及藥駕的新罪行,並於2012年3月15日正式生效。修訂後的條文主要包括以下三條:

1. 第39A條:受藥物影響而無能力妥當控制汽車

第39A條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時,若因受藥物(包括毒品、處方藥或任何藥物)影響,以致無能力妥當控制汽車,即屬犯罪。本條採「能力影響」標準,控方須證明被告駕駛能力確實受影響,並適用於所有藥物。

2. 第39J條:體內含指明違禁藥物而駕駛

第39J條屬2011年修訂引入的「零容忍」條文。任何人駕駛時,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可檢測量的指明違禁藥物,即屬犯罪,控方毋須證明駕駛能力是否受影響。本條針對六種指明違禁藥物,屬嚴格責任性質。

3. 第39K條:受任何藥物影響駕駛能力

第39K條針對非指明違禁藥物(包括處方藥及非處方藥)影響駕駛能力的情況,與第39A條互相補足。

三、六種指明違禁藥物(s.39J 零容忍)

根據第39J條附表,下列六種藥物屬「指明違禁藥物」,採用零容忍標準。換言之,駕駛者只要體內檢出任何可檢測量,即可入罪:

英文名稱中文名稱俗稱法定限值
Heroin (Diamorphine)海洛英白粉任何可檢測量
Cocaine可卡因可卡因任何可檢測量
Ketamine氯胺酮K仔任何可檢測量
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冰毒任何可檢測量
MDMA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忘我任何可檢測量
THC (Cannabis)四氫大麻酚(大麻)草任何可檢測量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對大麻的執法極為嚴格。即使駕駛者在他國合法地點吸食大麻後返港,只要尿液或血液中仍有四氫大麻酚殘餘,駕駛時被檢出便屬違法。同樣道理,含CBD而THC含量超標的產品亦可能令使用者誤墮法網。

四、處方藥物與違禁藥物的法律分野

不少人誤以為持有醫生處方便可豁免藥駕責任,此觀念並不正確。處方藥(如鎮靜劑、抗抑鬱藥、嗎啡類止痛藥、安眠藥)在第39A條及第39K條下並無豁免。只要控方證明被告服藥後駕駛能力受影響,罪行即告成立。

運輸署列明常見可能影響駕駛能力的醫療藥物包括雙氫可待因、芬太尼、美沙酮、嗎啡、羥二氫可待因酮、曲馬朵,以及含可待因止咳藥及鎮靜劑。市民服藥後應主動避免駕駛。

五、警方檢測程序

藥駕檢測分為三個階段:

  1. 路邊步行測試(Field Impairment Test, FIT):警員若懷疑司機受藥物影響,可要求進行「一足站立」、「直線行走」、「手指觸鼻」及瞳孔反應測試。無合理辯解而拒絕,即屬犯罪。
  2. 初步藥物測試(口腔液體):以口腔液體樣本檢測指明違禁藥物。結果並非定罪證據,但可構成進一步檢驗的合理懷疑。
  3. 醫院血液/尿液樣本(證據樣本):由註冊醫生抽取血液或尿液,化驗結果由政府化驗所出具報告。無合理辯解拒絕提供樣本屬獨立罪行,刑罰與藥駕本罪相若。

六、刑罰

藥駕罪行的最高刑罰相當嚴峻。以下為主要條文的刑罰摘要:

條文類別首次定罪再次定罪
第39A條(受藥物影響)所有藥物罰款最高25,000元、監禁最長3年;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2年;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罰款最高25,000元、監禁最長3年;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5年
第39J條(指明違禁藥物)六種指明違禁藥物罰款最高25,000元、監禁最長3年;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2年罰款最高25,000元、監禁最長3年;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5年
第39K條(其他藥物影響能力)處方藥、非處方藥等罰款最高25,000元、監禁最長3年;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2年罰款最高25,000元、監禁最長3年;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5年
拒絕提供樣本—與藥駕本罪相若與藥駕本罪相若

除上述法定刑罰外,被定罪者通常須完成由運輸署指定的駕駛改進課程,方可在停牌期屆滿後重新申領駕駛執照。

七、藥駕的判刑考慮因素

法庭量刑時會考慮:藥物種類及濃度、駕駛行為是否引致交通意外或傷亡、是否同時違反其他交通法例、被告駕駛紀錄及刑事案底、是否職業駕駛、認罪及合作態度、個人背景及悔意。

若藥駕涉及人命傷亡,被告更可能面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更嚴重罪行,刑罰可達監禁10年以上。

八、抗辯方向

儘管第39J條屬「零容忍」嚴格責任罪行,被告仍可循下列方向尋求抗辯:

  • 質疑檢測程序:警方進行初步測試及證據樣本抽取須嚴格遵守規例。若未有正確告知權利、未有合資格人員抽取樣本,辯方可申請排除相關證據。
  • 樣本保管鏈:樣本由抽取至化驗的全過程須有清晰保管鏈紀錄。若樣本曾受污染、誤標或保管出現斷層,化驗結果的證據價值可被削弱。
  • 醫療藥物合理辯解:就第39K條而言,被告若依註冊醫生或藥劑師指示、按處方份量服用,並無理由相信會影響駕駛能力,可構成法定辯解。
  • 「駕駛時」舉證:控方須證明被告在駕駛時體內含指明違禁藥物,辯方可質疑檢測結果與駕駛行為的時間相關性。
  • 身份識別:涉及交通意外或多人在場時,控方須證明駕駛該車輛者確為被告本人。

九、真實案例參考

下列為說明性個案,以便讀者理解法庭實務考慮,並非引用實名案例:

個案一:一名男士被警方截停,初步測試顯示氯胺酮反應,血液樣本其後確認超過檢測下限。被告首次犯案、認罪,法庭判處罰款8,000元、監禁4個月緩刑兩年,及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個案二:一名貨車司機服用含可待因止咳藥後駕駛,撞及路邊欄杆。化驗顯示體內含嗎啡代謝物。被告被控第39A條,法庭考慮其依賴駕駛維生但事件涉碰撞,判處罰款15,000元、取消資格三年。

個案三:一名司機尿液樣本含THC,辯稱僅在他國合法吸食。法庭裁定第39J條屬嚴格責任罪行,動機並非辯護理由,判處罰款10,000元、取消資格兩年。

十、藥駕對保險、職業及移民的影響

  • 汽車保險:停牌期內保單失效,復牌後保費大幅上升,部分公司可能拒保。
  • 職業駕駛:商用車輛司機(的士、巴士、貨車)被定罪後幾乎肯定會失業,駕駛紀錄污點亦會令日後求職困難。
  • 專業執業:持專業牌照(保安、紀律部隊)人士可能觸發紀律聆訊。
  • 移民及簽證:多國(美國、加拿大、澳洲)對毒品相關罪行嚴格,簽證可能受阻。

十一、被截查或拘捕後的應對步驟

  1. 保持冷靜配合:切勿與警員爭執或試圖離開現場。
  2. 切勿無故拒絕測試:無合理辯解拒絕提供樣本本身屬獨立罪行,刑罰與藥駕本罪相若。
  3. 如實申報所服藥物:若曾服用處方藥,應如實告知警員及醫護人員,並保留處方或藥物包裝。
  4. 盡早聯絡律師:會面紀錄及保釋程序中應先尋求法律意見,避免作出不利陳述。
  5. 保留所有文件:包括傳票、保釋文件、樣本通知書及醫院紀錄。

十二、常見問題(FAQ)

Q1:服用感冒藥後駕駛是否一定違法?

並非一定。判斷準則在於該感冒藥是否實際影響駕駛能力。部分感冒藥含抗組織胺成分,會引致睡意及反應遲緩。若藥物標示「服用後請勿駕駛」而駕駛者仍堅持駕駛,便有可能觸犯第39K條。

Q2:醫生處方藥可否成為抗辯理由?

單憑處方並不能自動成為抗辯。被告須證明依醫生指示及處方份量服用,並無理由相信該藥物會影響駕駛能力。服用新處方藥前應主動向醫生查詢。

Q3:CBD產品(不含THC)會否觸犯藥駕?

純CBD並非第39J條附表內的指明違禁藥物。然而市售CBD產品THC含量可能因生產標準參差而超標,使用後被檢出仍可能違反第39J條。建議避免使用任何來源不明的CBD產品。

Q4:吸入二手大麻煙會否令檢測呈陽性?

長時間密集吸入二手大麻煙理論上可使尿液檢出微量THC,但日常社交接觸通常不足以達檢測水平。由於第39J條屬零容忍,駕駛者仍應遠離吸食大麻的環境。

Q5:藥物在體內停留多久才不會被檢出?

不同藥物代謝時間差異甚大。可卡因代謝物可在尿液檢出2至4天;THC偶爾使用者3至7天,重度使用者可達30天以上;甲基安非他命3至5天。最穩妥做法是完全避免相關物質後再駕駛。

Q6:若未感到不適,仍會被裁定第39A條罪行嗎?

會。第39A條的標準是「無能力妥當控制汽車」,並非「主觀感覺」。法庭會綜合警員觀察、醫生檢查結果及化驗報告作客觀判斷。

Q7: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會怎樣?

無合理辯解拒絕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本身屬獨立罪行,最高罰款25,000元、監禁最長3年、取消資格至少兩年。拒絕配合不會避免被起訴。

Q8:藥駕案件可否爭取刑罰減免?

香港並無「酒駕/藥駕特赦」機制。被告可循認罪、求情、提交個人背景及醫療報告爭取較輕刑罰,但法定最低停牌期通常無法寬減。建議盡早委託熟悉藥駕案件的律師處理。

十三、結語

藥駕罪行涵蓋面廣,由零容忍的指明違禁藥物到一般處方藥,駕駛者均可能在毫無預警下觸犯法律。如閣下或親友面對藥駕指控,應盡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協助分析證據、評估抗辯方向及制訂求情策略。

免責聲明

本文章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之用,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能取代正式法律諮詢。法律條文及判例可能隨時更新,本文內容截至2026年5月為止。讀者如就藥駕、毒駕或任何刑事案件需要具體意見,請聯絡本所律師。本所為香港全方位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專注處理藥駕、酒後駕駛、危險駕駛、藏毒、販毒、傷人、性罪行、商業犯罪及上訴等案件,律師團隊於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及上訴庭具豐富實戰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