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版權是什麼?香港版權條例與法律後果解析
在香港,侵犯版權屬於可被刑事檢控的嚴重罪行。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118條,任何人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製作、進出口、分發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用途,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四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港幣50,000元。若閣下正面對版權侵權的刑事指控,務必盡早尋求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侵犯版權?法律定義
侵犯版權是指在未獲得版權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進行複製、分發、公開表演、廣播或改編等行為。香港的版權法律框架主要由《版權條例》(第528章)訂立,該條例於1997年生效,其後經多次修訂,最近一次重大修訂於2023年5月1日生效,將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進一步加強。
根據《版權條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類別包括:
- 文學作品(書籍、文章、電腦程式、數據庫等)
- 音樂作品及聲音紀錄
- 戲劇及舞蹈作品
- 藝術作品(繪畫、雕塑、攝影作品等)
- 影片及廣播作品
- 已發表版本的排版編排
版權自作品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無須註冊。版權擁有人享有獨佔性的權利,包括複製權、分發權、出租權、公開表演權、向公眾傳播權及改編權。任何人未經授權行使上述權利,即構成侵犯版權。
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區別
《版權條例》將侵犯版權行為分為兩大類別:
直接侵犯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第22至27條,直接侵權是指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直接進行以下受保護的行為:
- 複製作品的全部或實質部分
- 向公眾發行作品的複製品
- 在公眾場所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
- 向公眾傳播作品(包括在互聯網上提供)
- 改編作品(如翻譯、改寫)
值得注意的是,直接侵權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使行為人不知道或沒有理由相信該作品受版權保護,仍須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會考慮被複製的部分是否屬於原作品的「實質部分」,此標準以質量而非數量衡量。
間接侵犯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第30至34條,間接侵權涉及與侵權物品相關的商業行為:
- 進口侵權複製品至香港(私人及家居使用除外)
- 出口侵權複製品
- 在業務過程中管有侵權複製品
- 在業務過程中出售、出租或分發侵權複製品
- 提供專門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物品
間接侵權須證明行為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關物品屬侵權複製品,方可追究法律責任。
民事侵權與刑事侵權的分別
侵犯版權可同時涉及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以下表格概述兩者的主要分別:
| 比較項目 | 民事侵權 | 刑事侵權 |
|---|---|---|
| 法律依據 | 《版權條例》第107條 | 《版權條例》第118至120條 |
| 舉證標準 | 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 毫無合理疑點 |
| 提起訴訟者 | 版權擁有人 | 律政司/香港海關 |
| 適用範圍 | 所有侵權行為 | 商業性質的嚴重侵權 |
| 主觀要素 | 直接侵權:不需要 間接侵權:須知情 | 須證明知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
| 後果 | 損害賠償、禁制令、交出利潤 | 罰款及/或監禁 |
| 追溯期限 | 一般為6年 | 無特定時限 |
刑事版權侵權:罪行與罰則
根據《版權條例》第118條,以下行為構成刑事罪行:
- 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
- 將侵權複製品進口或出口香港(非私人及家居使用)
- 在業務過程中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侵權複製品
- 分發侵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
- 在業務過程中公開展示或分發侵權複製品
- 製作或管有專門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物品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關物品屬侵犯版權複製品。
刑事罰則一覽
| 罪行類別 | 最高罰款 | 最高監禁 |
|---|---|---|
| 製作/進出口/分發侵權複製品作貿易用途(第118(1)條) | 每件侵權物品港幣50,000元 | 4年 |
| 製作或管有專門製造侵權物品的工具(第118(2)條) | 港幣500,000元 | 8年 |
| 在業務中使用侵權複製品(第119條) | 港幣50,000元 | 4年 |
| 向公眾傳播侵權作品(第118(2A)條) | 港幣50,000元 | 4年 |
在2023年《版權條例》修訂後,向公眾傳播權的刑事保護範圍進一步擴大,涵蓋在互聯網上未經授權串流或提供版權作品的行為。
常見的侵犯版權類型
網絡盜版
網絡盜版是當今最普遍的侵權形式,包括未經授權在網上上載、下載或串流受版權保護的影視作品、音樂及軟件。隨著2023年條例修訂,在互聯網上向公眾傳播侵權作品已明確納入刑事罪行範疇。經營或管理提供盜版內容的網站,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檢控。
冒牌及翻版商品
製造或銷售冒牌貨品(如翻版光碟、未經授權的品牌商品複製品)同屬刑事罪行。香港海關定期採取執法行動,搜查售賣翻版貨品的商戶及倉庫。
軟件盜版
在商業環境中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如安裝盜版電腦程式供員工使用)構成刑事罪行。軟件版權的執法通常由商業軟件聯盟(BSA)舉報並配合海關進行調查。
印刷品侵權
大量影印書籍、教材或其他印刷品供商業或機構使用,亦屬侵犯版權行為。補習社大量影印教科書分發予學生的情況尤為常見,曾有多宗相關的檢控案例。
海關搜查與調查程序
香港海關是執行版權刑事罪行的主要執法機構。海關人員有權在獲得裁判官發出的搜查令後,進入任何處所進行搜查,檢取懷疑侵權物品及相關文件。
若閣下遭海關搜查,應注意以下事項:
- 保持冷靜:不要阻礙或妨礙海關人員執行職務,否則可能構成額外罪行
- 行使緘默權:閣下有權保持緘默,無須在未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作出任何陳述
- 要求查看搜查令:確認搜查令的有效性及搜查範圍
- 記錄過程:在不阻礙執法的前提下,留意被檢取的物品及搜查範圍
- 立即聯絡律師:盡早聯絡刑事辯護律師,以獲取即時的法律意見及協助
- 不要銷毀證據:任何銷毀、隱藏或竄改證據的行為均構成獨立罪行,並會嚴重影響辯護
海關調查完成後,案件會轉交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整個調查過程可能歷時數月,期間被告人可能被要求交出旅行證件。
侵犯版權的辯護理由
面對版權侵權指控,被告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以下辯護:
公平處理(Fair Dealing)
《版權條例》訂明若干「允許作為」(permitted acts),即使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該等使用不構成侵權:
- 研究及私人研習(第38條):為非商業目的的研究或學習而使用作品
-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第39條):為真誠的批評、評論或新聞報導目的而引用
- 教育用途(第41至41B條):在指明的教育機構中為教學目的而使用
- 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及評論時事(第39A條,2023年新增)
不知情抗辯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關物品屬侵權複製品。若被告人能證明其真誠地不知情,例如從看似合法的供應商購入貨品,並已採取合理步驟核實貨品的合法性,則可能構成有效抗辯。
版權不存在或已屆滿
被告人可質疑控方所指的作品是否實際受版權保護。版權保護有時限:一般而言,文學、音樂及藝術作品的版權在作者去世後50年屆滿(第17條)。若版權已屆滿,則不存在侵權問題。
默示許可
在特定情況下,被告人可主張版權擁有人透過其行為或不作為,默示授予使用許可。例如,版權擁有人長期知悉有人使用其作品卻未提出反對,可能被視為默示許可。
初犯者須知
對於首次面對版權侵權刑事指控的被告人,以下事項至關重要:
- 案件嚴重性:版權侵權屬可公訴罪行,即使是初犯,法院亦可判處即時監禁,尤其是涉及大規模商業侵權的案件
- 認罪考量:切勿在未獲取獨立法律意見前認罪。初犯身份雖可作為求情因素,但並非必然獲判非監禁式刑罰
- 保釋條件:初犯通常可獲保釋,但可能須遵守特定條件,如定期向警署報到及交出旅行證件
- 量刑因素: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侵權規模、持續時間、被告人的角色及所獲利益等因素
| 量刑考慮因素 | 加重刑罰 | 減輕刑罰 |
|---|---|---|
| 侵權規模 | 大量侵權物品、高金額 | 少量物品、低價值 |
| 持續時間 | 長期經營 | 短暫或一次性行為 |
| 角色 | 主腦或組織者 | 受僱從事的低層人員 |
| 認罪 | — | 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
| 前科 | 有同類案底 | 初犯、良好品格 |
| 悔意 | 銷毀證據或妨礙調查 | 主動配合調查 |
實際案例分析
案例一:網上發布盜版電影
一名男子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透過BT種子網站上載多部荷里活電影供公眾下載。海關經調查後將其拘捕。法院認定其行為屬向公眾分發侵權複製品,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最終被判處監禁三個月。此案顯示,即使行為人未從中獲利,網上分享盜版內容仍可招致監禁刑罰。
案例二:補習社大量影印教材
一間補習社在未獲出版商授權的情況下,大量影印教科書內容作為教學材料分發予學生。海關在接獲舉報後進行搜查,檢獲大量侵權複製品。負責人被控製作侵權複製品作業務用途,最終被判罰款及緩刑。
案例三:冒牌軟件銷售
一間電腦維修公司為客戶安裝盜版作業系統及辦公室軟件,並收取安裝費用。經商業軟件聯盟舉報後,海關進行搜查並檢獲大量盜版軟件。公司負責人被控在業務過程中使用侵權複製品,被判處罰款及社會服務令。
常見誤解
許多人對版權法存在誤解,以下澄清最常見的錯誤觀念:
- 「只要不作商業用途便不算侵權」——錯誤。民事侵權不以商業用途為前提;即使是個人使用,若涉及複製作品的實質部分,版權擁有人仍可提起民事訴訟。刑事方面,分發侵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即使非牟利亦可構成罪行
- 「在網上免費下載不犯法」——錯誤。下載未經授權的版權作品構成複製行為,屬民事侵權。若進一步上載或分享,更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 「只要標明出處就可以使用」——錯誤。標明出處並不等同獲得授權。除非屬於公平處理的允許作為(如批評、評論),否則仍須獲得版權擁有人的許可
- 「改動原作品便不算侵權」——錯誤。即使對作品進行修改,若仍保留原作品的實質部分,仍可構成侵權。改編權本身就是版權擁有人的獨佔權利之一
- 「版權侵權只是小事,不會被判監」——錯誤。如上述罰則所示,商業性質的版權侵權最高可判處4年甚至8年監禁
常見問題
侵犯版權會被判監嗎?
會。根據《版權條例》第118條,製作或分發侵權複製品作貿易用途,最高可被判處監禁4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港幣50,000元。製作專門用於製造侵權物品的工具,最高刑罰更達監禁8年。即使是初犯,涉及大規模商業侵權的案件亦有被判即時監禁的先例。
在網上分享電影或音樂會被刑事檢控嗎?
會。2023年《版權條例》修訂後,向公眾傳播侵權作品(包括在互聯網上提供串流或下載)已明確納入刑事罪行範圍。香港海關有權調查網絡盜版行為,違反者可被判處最高監禁4年。
如何證明我不知道物品是侵權品?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關物品屬侵權複製品。被告人可透過提供從合法供應商購貨的紀錄、商業發票、授權文件等證據,證明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惟此抗辯是否成立取決於具體案情,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
二次創作是否構成侵犯版權?
2023年修訂後的《版權條例》新增了戲仿、諷刺及滑稽模仿等公平處理豁免(第39A條)。然而,並非所有二次創作均自動獲得豁免——法院會考慮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比例及對原作品市場的影響等因素。若二次創作使用了原作品的實質部分且不符合公平處理條件,仍可構成侵權。
被海關搜查後應該怎麼做?
首先保持冷靜,不要阻礙海關人員執法。閣下有權保持緘默,切勿在未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作出任何陳述或簽署任何文件。要求查看搜查令以確認其合法性及範圍,並盡快聯絡刑事辯護律師。切勿銷毀、隱藏或竄改任何可能相關的文件或物品。
初犯侵犯版權會有什麼後果?
初犯身份會被法院視為求情因素,但並不保證可避免監禁。法院會綜合考慮侵權規模、持續時間、被告人角色及是否認罪等因素。小規模的初犯可能獲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但涉及大量侵權物品或高金額的案件,即使是初犯亦可能面臨即時監禁。
為何需要刑事辯護律師?
版權侵權的刑事案件涉及複雜的法律及技術問題,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
- 在海關調查階段即提供法律意見,保障閣下的合法權益
- 審視控方證據,評估案件強弱及可行的辯護策略
- 就公平處理等法定豁免進行專業分析
- 在適當情況下與控方協商,爭取較輕的控罪或刑罰
- 在審訊中進行有效的盤問及結案陳詞
- 就量刑進行求情,爭取最佳的判刑結果
若閣下正面對侵犯版權的刑事指控或海關調查,請立即聯絡我們安排免費初步諮詢。及早獲取專業法律意見,對案件的結果至關重要。